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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浏览:  发布日期:2020-06-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青年教职工和青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推动青年文明工程和青年人才工程,根据《四川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四川省交通运输行业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青年文明号,一是指以青年教职工为主体,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和管理育人工程中,体现高度的职业文明,具有高超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教师青年集体;二是指以青年学生为主体,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体现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良好的学风、班风,创一流学习成绩的学生青年集体。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是新时期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为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是凝聚、团结青年教职工和青年学生的有效形式,是新时期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皇冠青年文明号(以下简称院级青年文明号),是皇冠对全院各青年创建集体认定后给予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 学院成立“双争”(争当青年岗位能手、争创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学院分管团委工作的院级领导任组长,各处(室)负责人、系(部)党总支书记任成员。“双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团委,团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双争”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院级青年文明号的考核、评审、管理及厅级青年文明号推荐等工作,日常工作由院团委负责。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教师青年集体创建院级青年文明号应具备条件。

(一)教师青年集体申报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应具备的条件:

1.教师青年集体创建集体40周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个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该集体要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及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模范执行《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职业技能和职业纪律。

3.该集体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制定本单位的创建规划和目标,有有形的创建载体,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二)教师青年集体申报青年文明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青年文明号教师创建集体须经过6个月创建方可申报青年文明号验收。

2.该集体在创建期间不能有教学事故发生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经济损失。

3.截止验收日期,创建集体的创建规划和目标等各项指标均达标。

第八条 学生青年集体创建青年文明号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青年集体申报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应具备的条件:

1.该集体应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皇冠手册》,朝气蓬勃,团结向上,有良好的学风和班风。

2.90%以上的同学是团员或中共预备党员、党员。

3.前一学期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1.5分;不及格人次(含补考、重修)不超过总人次的15%;受处分人数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3%;该团支部无重大违纪(群殴、违法犯罪等)事件发生。新生班级入校两个月后也可申报创建集体。

4.该集体申报期间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青年志愿者在“志愿四川”服务平台实名制注册人数占班级总人数的90%以上,服务平均时数达10小时,15%以上的同学担任院系学生干部工作称职。

5.该集体制定了的创建规划和目标。

(二)学生青年集体申报青年文明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青年文明号验收的学生青年集体是创建时间不低于2个月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

2.在接受验收时的前一学期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2.3分;不及格人次(含补考、重修)不超过总人次的10%;受处分人数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创建期间该集体无重大违纪(群殴、违法犯罪等)事件发生。

3.该集体针对受处分人员有切实可行的帮教措施,且实施有明显效果。

4.该集体创建期间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青年志愿者在“志愿四川”服务平台实名制注册人数占班级总人数的95%以上,服务平均时数达20小时,15%以上的同学担任院系学生干部以及各级社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社长、副社长),工作称职。

5.该集体30%学生所在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

6.截至验收日期,该集体的创建规划和目标等各项指标均达标。

第四章 创建与申报

第九条 教师青年集体申报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要填写“院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申报表(教师青年集体)”,附创建活动规划,直接上报“双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

第十条 青年教职工创建集体申报青年文明号验收时,填写“院级青年文明号验收申报表”,报“双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青年文明号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学院批准后发文命名、授牌。

第十一条 学生青年集体申报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的初审由各系团总支负责。申报创建集体可在每月上旬向所属系团总支提出申请,填写“院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申报表(学生青年集体)。(一式两份),附创建活动规划,初审合格后上报“双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

第十二条 学生青年集体创建期间主动接受院学生会、系学生分会的监督,按期上交“创建集体月报表”。创建期满由各系团总支初审合格后填写”院级青年文明号验收申报表“,上报“双争”领导小组适时组织青年文明号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学院批准后发文命名、授牌。

第十三条 逾期未能达到创建目标的集体,应主动放弃申请验收的资格,创建时间自动延长一个月(寒暑假除外),创建目标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超出延长期仍不能达到创建目标的集体,原创建规划和目标作废,要求继续申报的集体应重新建档。

第十四条 教师青年创建集体要向全院公开承诺,公布监督电话;学生青年创建集体由“双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寝室号或位置,接受全院师生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青年集体自取得创建资格起,必须有两个月以上的创建过程,方能申报验收。

第十六条 “双争”领导小组适时组织青年文明号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学院批准后发文命名。

第十七条 对评定成绩优异的院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学院将根据公开、择优的原则推荐该集体至省交通运输厅参加厅级青年文明号评比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做好青年文明号的档案管理,逐步完善青年文明号申报、考核、命名、奖励的工作程序,实现青年文明号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获得院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由学院授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由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实施过程控制,院团委学生会不定期抽查,“双争”领导小组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不符合标准的予以限期整顿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凡院级青年文明号集体、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该集体相应的处理。

(一)青年文明号集体中,有违纪现象或责任事故的将受到警告。

(二)教师青年文明号发生教学事故或安全事故,教职工思想素质下降,工作懒散,有不文明行为现象;学生青年文明号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规定,由“双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间不得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整改期满,由“双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考察验收,验收合格,继续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验收不合格,撤销青年文明号称号,并摘除牌匾。

(三)凡申报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半年以上(含半年)不申报青年文明号验收的,取消其创建集体称号;青年文明号集体自授接牌之日起半年不申请复查的,“双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直接摘牌。

(四)青年文明号集体、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凡出现严重不符合基本条件,或出现群斗、群殴、偷盗、罢课、聚众赌博等严重违纪行为,造成较大影响,严重损害青年文明号和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形象的,可以不经整改,经“双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实后,直接作出摘牌、撤销其称号的决定。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获得院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由“双争”领导小组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大会授牌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建成的级别,院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奖励2 000元/个,厅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奖励3 000元/个,获得更高级别荣誉的参照学院有关政策执行。对为获得院级青年文明号、厅级青年文明号的学生青年集体,每人将分别在职业素养与职业发展测评争先创优中加2分、4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皇冠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2007年版)》废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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