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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浏览:  发布日期:2020-06-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皇冠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促进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持续、有效、经常化的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学生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之外,深入社会、了解社会、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的各项实践活动。学院把社会实践作为在校学习、第二课堂的重要补充,目的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社会竞争力。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的宗旨,遵循“按需立项、按项组团、双向受益”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导向,坚持品牌化和经常化发展方向,坚持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思路,做到社会实践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社会实践与就业创业相结合、社会实践与服务社会相结合、社会实践与重要节日和纪念日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团委工作的院级领导、团委书记、系党总支负责人组成的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管理,由院团委具体负责。各系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在系党总支领导下,由系团总支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社会实践包含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两个部分,其中课内教学用于讲授社会实践理论方法,进行实践报告撰写指导;规划、设计年度社会实践目标,交流学习社会实践成果。课外实践主要包含三下乡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志愿者服务、专业技能实践、科技服务、文艺汇演、社区服务等。

第六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个人分散活动和参加团队活动两种途径。其中,团队活动是指以系、班级、党团支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课题组等集体形式进行组织,参与人数在五人及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团队可以由本系、本年级、本班的学生组成,也可以由不同系、不同年级、不同班级的学生组成。团队活动以各级各类学生实践基地为主要依托,按照项目化运作模式,按需设项,按项组团,配备指导教师,集中组织开展。

第七条 学院重点扶持学生组建结合专业,前往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跨系、跨年级的实践团队。5人以上的团队,可申请列为院级重点团队。重点团队的立项需由团队发起人填写“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重点团队立项申请表”,制作项目计划书,经发起人所在系团总支审核后,报送院团委,由院团委根据团队项目性质进行项目评审。

第八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期间,要认真收集整理能真实、全面反映实践活动过程的图片、文字材料,及时报告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实践活动结束后,需向院团委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和相关图片资料。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学院各级团组织要在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工作指令下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强化学生安全意识。自愿组团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必须统一签订“大学生社会实践个人安全责任书”“大学生社会实践团队安全责任书”“团队目标任务书”。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应参加一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每次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要认真填写“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并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2 000字且有一定质量的实践报告。实践报告经团支部初评交所在系团总支审核后,将成绩报院团委审批评优。

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就业创业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重要节日和纪念日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巩固活动成果,建立实践基地,引导学生积极投身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十二条 实践过程中,团队和个人应遵循实践守则,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确保安全,积极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从学生工作经费中划拨资金作为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各系也应多渠道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报告和优秀指导教师;为院级社会实践重点团队购买服装和短期意外保险等开支。

第十五条 学院对于经过审定立项的重点团队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团队的部分活动开支,经费额度综合考虑地区、人数、项目内容等因素,成都市(含所辖区县)范围内按每人每天35元经费资助;三州地区(凉山州、阿坝州、甘孜州)按每人每天50元经费资助;省内除成都、三州外,其余地区按每人每天40元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重点团队实践活动结束后,院团委将对团队实践活动成果进行验收,并根据活动效果核定项目完成情况,确定经费资助金额。对于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按策划开展实践活动的,院团委将视情况扣除经费资助金额。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九月组织一次暑期社会实践表彰活动,举办一次暑期社会实践成果报告会,由院团委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对于在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团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品或奖金奖励;对活动成果突出的系团总支、指导老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品或奖金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在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的团队和个人,由学院团委择优推荐参加市级、省级表彰。获得省和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学生社会实践考核成绩作为学生职业素养与职业发展测评加分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9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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